广电总局拟规定:劣迹人员参与的节目将被限制播放

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消息,3月16日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其中,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、 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。
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截图

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、业务准入、制作播放、传输覆盖、公共服务、扶持促进、安全保障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和附则,共10章80条。

其中第三章制作播放中的第三十二条为: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。

同时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了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(征求意见稿)》的说明。

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为提供更多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法制保障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节目创新创作扶持制度、节目综合评价制度、节目播出调控制度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、广告播放管理制度等,保障人民群众收看到满意的广播电视节目。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主要任务和标准化、均等化建设提出要求。明确国家推进应急广播建设,将应急广播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并推动应用,充分发挥其在防灾避险方面的作用。

二是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,推动广播电视深度融合发展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加强智慧广播电视建设,推动广播电视科技创新与服务升级,推进广播电视在全媒体传播体系中深度融合发展,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慧广播电视服务。同时在业务准入管理制度上,将广播电视活动按照生产传播链条分为制作发行、集成播放、传输覆盖三个环节,将广播电台、电视台、融媒体中心、视频网站、IPTV集成和传输机构、互联网电视平台等各类播出平台和各类节目制作机构、各类网络传输机构等均纳入其中,按照分类目录实施管理。

三是落实网上网下一个标准、一体管理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广播电视属性,在网上网下实行一个标准、一体管理。统一规定了电视剧片(包括电视剧、电视动画片、电视电影、电视纪录片、网络剧、网络动画片、网络纪录片、网络电影等)的备案、审查程序。

四是强化节目规范和从业人员管理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播电视节目禁载的九类内容。提出了新闻节目应当坚持真实、全面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。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、转载、合拍、进出口等均明确了要求。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音、主持活动的人员,应当取得执业证书。明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相关节目传播将受到限制。明确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应当符合规定。

五是完善扶持促进措施。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七类国家支持制作播放的节目。明确政府对广播电视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、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。明确国家支持广播电视全国统一市场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。规定了国家完善广播电视人才工作机制,建立节目评奖、工作表彰机制。

据悉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。